1. 本人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将本人在文化局属下的澳门博物馆、澳门演艺学院、文化活动厅及资讯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文化局副局长王世红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 2. 透过经适当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副局长为了使本局有良好的运作,可将适当的权限转授予具主管职务的人员。 3. 本批示所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 4. 对行使现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5. 副局长王世红学士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授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6. 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02/IC/2002号批示。 7. 本批示由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长 何丽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