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附件一列出本署各部门及有关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而按该批示第七点,彼等受权及获本人转授权作出某些行为。 监於按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决议,上述附件所载原由郭小丽担任的技术辅助办公室部长一职,现已由高级技术员黄宝仪担任。 现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行使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平常会议议决授予本人的权力,决定如下: 一、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管理委员会主席/2002号批示附件一内,关於技术辅助办公室的内容改为: 部门/附属单位 主管人员 … … 技术辅助办公室(部级) 黄宝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