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财政局-公物管理厅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财政局-公物管理厅一项金额为澳门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公物管理厅厅长许燕华,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楼宇管理及保养处处长林雪梅,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楼宇管理及保养处技术员杨向明(公物管理厅之财政范畴负责人),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楼宇管理及保养处技术辅导员张蓓妮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