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六月二十一日第30/93/M号法令第五条d项及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五月十五日第8/2000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办公室副主任高舒婷学士,以作出下列行为: a)核准本办公室人员的年假表; b)批准假期之享受,但主管人员除外; c)批准特别假期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d)决定缺勤是否合理; e)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f)批准编制内人员在各职程的职级内的职阶变更,以及批准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g)签署计算及结算法律翻译办公室人员的服务时间的文件; h)批准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伍仟元为限; i)批准提供与法律翻译办公室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对於是次转授的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三、对於行使本批示转授与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批示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l/GTJ/99号批示。 (经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务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法律翻译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沈振耀
批示第2/GTJ/2000号
根据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以及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五月十五日第8/2000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办公室行政暨财政部主管苏静雯,以作出下列行为:
a)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b)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c)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d)核阅领取常用物品的申请;
e)根据不具机密资料的已存档文件签发证明,以及认证存档文件原件的复印本;
f)签署前往本地区其他部门的报到凭证,及本办公室人员的职务及法律上的状况、薪酬状况的声明或其他类似证明书,以及认证上述文件的复印本;
g)签署法律翻译办公室人员的卫生护理证。
二、对於是次转授的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三、对於行使本批示转授与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批示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2/GTJ/99号批示。
(经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务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於法律翻译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沈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