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21/2001号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和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四第(八)项配合同条第二款赋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根据且为着第24/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效力,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消防局编制人员名单: 根据第24/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於保安司司长第121/2001号批示之附件: 消防局人员之名单
按照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第121/2001号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和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附件四第(八)项配合同条第二款赋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根据且为着第24/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之效力,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消防局编制人员名单: 根据第24/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於保安司司长第121/2001号批示之附件: 消防局人员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