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05/GDS/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属本人的权限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长苏朝晖硕士及何钰珊学士,有关权限只限於对其辖下员工,以便: 1)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请;及 2)接受其辖下员工缺勤的解释,有关决定取决於领导人是 否接受员工所提出的理由。 二、教育暨青年局两位副局长之前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只要有关行为符合以上各款的规定。 三、透过经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两位副局长可将现授予的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 四、对行使现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长 韦思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