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及行使公布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六月七日第3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之权限,以及根据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第五条一款b)项之规定,本人决定: 1. 将下列本人之权限授予本局副局长Manuel Gon?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学士: 1)协调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及行政暨财政处之工作; 2)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等部门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3)按照活动大纲及上级指示,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之权 力,作出决定解决与该等部门有关事宜; 4)汇报关於该等部门的需上级批示的事宜,完备有关资料 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5)确认该等部门人员之工作评核; 6)签署所有与该等部门有关之文书; 7)根据相关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及应工作人员请求批准年假 之提前或延迟享受以及该等部门人员之缺勤理由; 8)对该等部门人员弹性上班时间规章之实施作出管理; 9)批准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指之场所牌照申请,但以权限属旅游局为限; 10)签署旅游局发牌工作范围内关於场所之牌照; 11)对按照法律须有旅游局参与之场所装修工程准照及机动车辆免税申请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意见; 12)对按照法律须有旅游局参与之场所改动申请作出决定; 13)批准牌照加注附注; 14)对制裁措施作出决定。 2. 转授权限予本局副局长Manuel Gon?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学士,以便作出第3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3)、4)、8)至19)、21)及23)项所指之行为。 3. 追认本局副局长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时所作之所有行为。 4. 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5. 透过经本人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之批示,现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可转授。 6. 废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十月二十三日第20/DIR/2000号批示。 7. 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