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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组成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的公共实体的代表,为期一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五日第29/99/M号法令修订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号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实体之代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之组成成员,为期一年: (一)主席:李炳康——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二)常务委员:李灿烽——土地工务运输局;罗锐荣——经济局;林美美——劳工暨就业局。(三)非常务委员:刘仕尧——民政总署;庄绮雯——财政局;陈绮华——卫生局;白文浩——旅游局;马耀荣——消防局。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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