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简化评定申请药物业活动的商号牌照之申请程序,决定依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及第五款之规定以下事项: 二、药物业商号牌照技术委员会,将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药物事务厅厅长 委员:稽查暨牌照处处长 公卫医生,汤家耀及黎嫦燕 西药业商会主席简佩雯或其代任人劳福祺 大药房商会主席张尧光或其代任人唐永明 药剂师学会代表黄淑慧或其代任人秦杏仪 三、 撤消经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组《政府公报》刊登,并由十二月三十一日编号8/SSM/97作出之批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卫生局 局长 申道恕 批示编号第9/SS/1999 根据七月十日第30/95/M号法令第十五条,药品广告谘询委员会之组成如下: 主席:卫生局副局长官世海 委员:药物事务厅厅长 冯浩明,卫生局医生,或其代任人张悌 何思谦,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或其代任人黄翰宁 简佩雯,西药业商会主席或其代任人劳福祺 关树权,中药业公会主席或其代任人龚树根 撤消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组《政府公报》刊登,并由九月二十一日编号5/SSM/98作出之批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卫生局
局长 申道恕
批示编号第10/SS/1999
1. 为了简化评定申请药剂师专业牌照的申请程序,决定依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一及第五款之规定以下事项:
2. 药剂师专业牌照技术委员会,将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药物事务厅厅长
委员:稽查暨牌照处处长
药剂事务处处长
药剂师学会代表黄淑慧或其代任人秦杏仪
3. 撤消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组《政府公报》刊登,并由十一月十三日编号5/97作出之批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卫生局
局长 申道恕
因本局文误,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有关透过一般入职开考方式,以填补卫生局人员编制医院行政人员职程第一职阶第一职等责任中心行政主任三缺之通告内容有不正确之处,兹更正如下:
原文:
“2. 报考条件
…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应为:
“2. 报考条件
…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於卫生局
局长 申道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