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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2号廉政专员批示,关於安排廉政公署顾问辅助反贪局局长及行政申诉局局长工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廉政专员根据第10/2000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安排本公署顾问胡家伟辅助反贪局局长工作;顾问丘曼玲、Jo?o Manuel Nunes Lemos de Albuquerque及Teresa Cláudia Jord?o Carvalheiro de Castro Veloso辅助行政申诉局局长工作。 二、上款规定不影响廉政专员按第31/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或透过办公室主任安排彼等担任其他工作和任务。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廉政专员 张裕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代办公室主任 胡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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