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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一常设基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地球物理暨气象局一项金额为澳门币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冯瑞权,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会计、财产暨总务科科长Daniel Eduardo Mar?al Anok,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一等文员张铭沁,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一等高级技术员区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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