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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宣告为录取修读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而进行的开考接受报名。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录取修读私人公证员培训课程而进行之开考,自本批示公布时起二十日内接受报名。 二、典试委员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5/2001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项所指的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的常设成员及非常设成员组成。 三、典试委员会主席由上述教学委员会主席担任。 四、按照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修读该课程的学费定为澳门币5,000元,报名费为澳门币500元;该等费用拨作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的收入,而举办该课程的开支由该公库承担。

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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