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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主席团/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临时澳门市政局代市政局长、公共街道暨基本设施部代部长及公共街道暨基本设施部工程处代处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七月五日第4/93/M号法律修改之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和第三款之规定,以及行使市政执行委员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会议,按照上述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赋予本人之权力; 又监於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市政部门组织架构第三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人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代市政局长姗桃丝,以便: a)为组织暨资讯部、文化暨康体部、卫生监督部、市政机构辅助办公室、公共关系暨新闻处及翻译处的运作作出必须的日常管理行为,但不影响根据有关管辖范围与执委会成员作出适当配合; b)签署a)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司长办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五万圆。 二、公共街道暨基本设施部代部长王世平,以便: a)根据本批示,且不妨碍由执委会、局长或副局长所给予的指示执行非属前述各人的权责的一般文书行为; b)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及转移假期; c)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执行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圆,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d)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三、公共街道暨基本设施部工程处代处长罗志坚,以便在其工作范围内发出和徵收罚款,金额至澳门币一千圆。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於临时澳门市政局 代主席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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