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 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研究暨计划厅厅长张惠芬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 签发有关向社会工作局以外之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或义工提供之培训课程之公函; 1.2. 签发有关视听中心之一般性公函; 1.3. 监督翻译小组工作; 1.4. 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5. 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6. 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 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 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 追认研究暨计划厅厅长张惠芬学士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九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