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经济局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420,900.00元(肆拾贰万零玖佰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经济局一项金额为澳门币420,900.00元(肆拾贰万零玖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副局长罗锐荣,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则由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陈凤娟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陈凤娟,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人事暨总务科科长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会计暨财产科科长Vena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