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行政长官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学士——根据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第九条和第十五条,连同现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其财政局驻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之非全职委员代表之定期委任获得续期,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计。 吴北明学士及黄蔓荭学士——根据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第九条和第十五条,连同现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其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之主席及全职委员定期委任获得续期,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计。 更 正 监於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第9/2001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之第4/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有一谬误,现作出更正。因此: 附件第一点中文文本: 原文为:“…批给公司住所位於澳门友谊大马路1023号南方大厦四字楼的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便…” 应改为:“ …批给公司住所位於澳门友谊大马路1023号南方大厦四字楼,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4册第44页背页第1246号的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便…”。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