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PRES/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临时澳门市政局各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七月五日第4/93/M号法律修改之十月三日第24/88/M号法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二和第三款之规定,以及行使市政执行委员会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会议,按照上述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赋予本人之权力; 又监於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市政部门组织架构第三及第四条之规定; 本人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 一、副主席刘仕尧,以便: a)跟进属其管辖的部门和附属单位的市政领导层工作,并为上述部门的运作而执行必须的、且非保留予市政执委会的管理工作; b)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二十万圆; c)当主席不在时,以代主席身分作出属於前者本身或市政执委会授予的权限的行为; d)当全职委员不在时, 执行其获授予或转授予的权限。 二、全职委员山度士,以便: a)跟进属其管辖的部门和附属单位的市政领导层工作,并为上述部门的运作而执行必须的、且非保留予市政执委会的管理工作; b)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十五万圆; c)当副主席不在或不能视事时,以代副主席身分处理属其获授予或转授予权限的所有事务; d)当主席及副主席不在或不能视事时,以代主席的身分执行上述两者本身、获授予或转授予权限的所有行为。 三、非全职委员李康及温泉,以便: a)为顺利展开其管辖范围工作作出所需的行为; b)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五万圆。 四、市政副局长李思豪,以便: a)为行政暨财务部、城市规划暨建设部、公共街道暨基本设施部、环保暨绿化部及交通暨运输部的运作作出必须的日常管理行为,但不影响根据有关管辖范围与执委会成员作出适当配合; b)签署a)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司长办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五万圆。 五、代市政副局长姗桃丝,以便: a)为组织暨资讯部、文化暨康体部、卫生监督部、市政机构辅助办公室、公共关系暨新闻处及翻译处的运作作出必须的日常管理行为,但不影响根据有关管辖范围与执委会成员作出适当配合; b)签署a)项所述部门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函件,但寄给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或司长办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许可开支和结算费用,以及结算经执委会决议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临时澳门市政局承担的合约或责任而产生的费用,金额至澳门币五万圆。 六、附表一及有关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及附属单位主管,以便: a)根据本批示,且不妨碍由执委会、局长或副局长所给予的指示执行非属前述各人的权责的一般文书行为; b)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释,并许可有关人员的假期,以及许可累积及转移假期; c)根据法律及市政规章,执行罚款至澳门币五千圆,并发出证明书及认证官方文件; d)签署给予私人的、且纯涉及技术性的资料或意见的文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承担任何承诺或决定。 七、载於附表二的主管人员执行表内的行为 ,但不影响上款赋予各部部长的权力。 八、本批示不影响权力的收回,以及市政执行委员会、其主席或其他成员的监管权,也不能凌驾以特殊问题为标的具相同性质的批示之上。 九、本批示在其草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於市政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後立即生效。 附表一 ANEXO I 关於一月五日 第01/主席团/2001号批示第六款所指之主管人员 附表二 ANEXO II 关於一月五日 第01/主席团/2001号批示第七款所指之主管人员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於临时澳门市政局 主席 麦健智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