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根据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作出的第72/2000号批示第三款,以及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将本人在中央图书馆、历史档案馆、行政暨财政处、研究、调查暨刊物处及定期出版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文化局副局长麦洁群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并将本人的权限及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份权限,再转授予麦洁群副局长,有关的权限如下: 1)在符合法例规定的前提下,批准为期最多十一个工作天 的放假申请; 2)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解释之缺勤; 3)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4)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以传达上级批示的公函。 2.透过经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副局长将可转授被视为对本局良好运作的适当权限予具主管职务的人员。 3. 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4.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5.副局长麦洁群学士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长 何丽钻
第02/IC/2002号批示
1. 本人根据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作出的第72/2000号批示第三款,以及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将本人在澳门博物馆、澳门演艺学院、文化活动厅、特别计划处及资讯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权限,授予文化局代副局长王世红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
2. 透过经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代副局长将可转授被视为对本局良好运作的适当权限予具主管职务的人员。
3. 本批示所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
4. 对行使现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5. 代副局长王世红学士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四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授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长 何丽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