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1/DSCC/2000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地图绘制厅厅长、地籍处处长及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现以有限制、文件考核及一般晋升开考方式招考填补属本局人员编制助理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特级助理技术员一缺,有关公开招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兹通知各报考人,有关获接纳投考人之确定名单已张贴於马交石炮台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号电力公司大楼六字楼之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以供查阅。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张绍基
第1/DSCC/2000号批示
监於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九日第33/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所载的转授权之规定,特别为该批示的第二款; 考虑到本局代局长为执行特定行为及签署各类文书之专有权限; 以及为执行赋予地籍局之工作,行政简化乃不可或缺之目标;更特别为有关地籍法的执行,有需要设立分权条例以容许作出对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主管职务据位人有较佳的权力分配,故决定如下: 1.转授概括性权限 1.1.转授下列权限予地图绘制厅厅长、地籍处处长及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或其代任人: 1.1.1.签署其所领导的附属单位之文书; 1.1.2.对有关其所领导单位人员的缺席及迟到之合理解释申请作批示,以及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年假的更改及提前享用之申请; 1.1.3.签署与其所领导单位之有关事项的程序手续所需之文件; 1.1.4.签署发给各行政机关以通知有关上级批示之公函; 1.1.5.签准专为其范畴内之物料徵用。 2.特定权限之授予及转授予 2.1.将下列权限授予地图绘制厅厅长或其代任人: 2.1.1.对与基础图、都市建筑总章程(RGCU)图之副本、供应座标、土地放样、面积的检核和更正及楼宇验收召集等事项有关的申请作出批示; 2.1.2.签署与其所领导单位管理事宜有关的通知或批示; 2.1.3.签准划界及放样图。 2.2.将下列权限授予地籍处处长或其代任人: 2.2.1.签署与该处管理事宜有关的通知、批示或通告; 2.2.2.对与测量及划界(都市建筑总章程RGCU)、土地临时占用的划界、日期及/或姓名的更改、基於新街道准线的更改、地块的分割/合并、地籍调查、法律用途的图、法律——技术意见、土地临时占用准照的登记(契约)行为之审理等事项有关的申请作出批示,亦对与批出期限、土地利用及工程准照等事项有关的书函作出批示; 2.2.3.签准附於都市建筑总章程的图之地籍报告文件及签署有关公文; 2.2.4.对所有与执行地籍法有关的行为作批示——如有关地籍图、更改地籍档案之任何单元、更改地块边界以及更改由权利人或本局所察核的不当情事等事项之申请。 2.3.将下列权限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或其代任人: 2.3.1.签署报到凭证; 2.3.2.签准专为部门各附属单位之物料徵用; 2.3.3.签署与该处管理事宜有关的通知、批示或通告; 2.3.4.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对与财产及服务的取得程序有关的票据作出确定; 2.3.5.签准及签署由机关所作出之开支证明文件,亦签准及签署於公共会计规条范畴内并应经局长批核的其他文件; 2.3.6.对被归类为人员之日常事项——如借贷申请以及应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要求而转换银行帐户等事项,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机关的公函; 2.3.7. 确认公干津贴及所有查核为相同性质的申请; 2.3.8.签署及确认地籍局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卫生护理证。 3.最後规定 3.1.本批示所述的签署公文之转授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包括发往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的文书;亦不包括在本局职权范围内,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各机关的文书; 3.2.所有的签署须按下述规格: 代行局长签署长…………… 姓 名 3.3.本批示所述之转授权及规定废止先前发出批示所载之任何其他转授权及规定; 3.4.行使在本授权(转授权)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诉愿; 3.5.本授权书与转授权限书的制定,不影响有关权力的收回及监管; 3.6.追认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经由地图绘制厅厅长、地籍处处长及行政暨财政处处长作出及在其获转授权力范围内之所有行为。 (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代局长 张绍基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