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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IH/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房屋局代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房屋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第一职阶首席高级技术员两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的招考通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陈德光 8.29 2. 伍兰兴 7.78 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之实体提起诉愿。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厅长 郭惠娴 正选委员:代厅长 李洁如 处长 张东远
房屋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第一职阶首席高级资讯技术员一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的招考通告。现公布唯一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朱毅鸣 8.3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之实体提起诉愿。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厅长 郭惠娴 正选委员: 处长 陈德光 处长 张东远
房屋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第一职阶首席技术员五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的招考通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杨淑华 8.22 2. 林凤英 8.05 3. 张东远 8.02 4. 李淑贞 7.63 5. 黄洁丽 7.36 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之实体提起诉愿。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代厅长 李洁如 正选委员:厅长 郭惠娴 处长 陈德光
房屋局为填补人员编制第一职阶首席技术辅导员二缺,经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的招考通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谭锦联 7.94 2. 黄瑞棉 7.72 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现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之实体提起诉愿。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处长 陈德光 正选委员:处长 张东远 二等高级技术员 刘绮玲
通 告 批示第1/IH/2001号
鉴於五月十二日第17/97/M号法令第五条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内公布,第32/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限: 1.授予及转授予代副局长何佩华或因故不能视事的代任者,对房屋发展暨管理厅的行政技术管理权限,尤其在实行下列行为: 1.1.签署上指厅发出与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人实体之间所有书面方式的沟通; 1.2.确认有关人员的工作评核; 1.3.核准有关人员的年假表,根据法律规定对更改休假、转移休假以及提前享受休假的申请作决定; 1.4.准许休假的享受及对有关人员的缺勤解释; 1.5.准许在上述附属单位的人员在轮班或超时制度按法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1.6.准许上述架构范围内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与在特别行政区举办,不涉及费用负担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1.7.签署属房屋局的社会房屋的租赁合约及临时房屋中心的占用准照; 1.8.根据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准许分配属房屋局的社会房屋; 1.9.签署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兴建的楼宇的买卖承诺合同的认可书,及签署有关合同的核准书,根据一月四日第3/86/M号法令规定对津贴的申请作决定; 1.10.根据第24/2000号行政法规对在自由市场购买或融资自置楼宇之补贴的申请作决定,及适用於七月八日第35/96/M号法令终止日期前已批准的贷款。 2.对於本批示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权及监管权。 3.行使在此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的诉愿。 4.追认代副局长何佩华学士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长 郑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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