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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2号警察总局局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警察总局资源管理厅厅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九月十四日第70/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并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等规定,本人决定: 1. 将以下权限转授予资源管理厅厅长赵汝民学士: 1)决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2)签署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机关之报到凭证及警察总局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书、声明书以及其在法律职务上的状况或报酬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3)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4)审批资源管理厅人员缺席或迟到是否合理; 5)签署澳门警察总局人员卫生护理证; 6)批准签发存档於资源管理厅内不列作保密分类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7)确认公干津贴及所有与此性质相同之申请; 8)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之属资源管理厅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9)批准为人员、物资及设备、动产及车辆投保; 10)批准进行及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於警察总局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伍万元之工程、资产及劳务; 11)除上款所述开支外,亦批准为警察总局运作所需之每月固定开支,诸如动产的租金、水电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同类开支; 12)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伍仟元之招待费。 2. 对於现转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 对行使载於本批示所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追认资源管理厅厅长赵汝民学士於获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之日在本转授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 (按照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九日於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局长 白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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