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GC/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助理协调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批示。 1. 本人把本身的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 1)协调所有有关市场及推广组、竞赛组等的工作程序及事项; 2)有关分配予市场及推广组、竞赛组等人员的事项: (1)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请; (2)接受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签署向供应商谘询问价的通知函件; 4)签署物料申请书。 2. 本人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转授予助理协调员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学士: 1)有关分配予市场及推广组、竞赛组等人员的事项: (1)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2)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二○○五澳门 东亚运协调办公室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仟圆为限; 3)签署除发给行政长官和司长办公室、立法会、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其附属组员及属二○○五澳门东亚运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3. 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4. 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由其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二○○五年澳门东亚运动会协调办公室 协调员 萧威利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