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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DSFSM/2000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及授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行政管理厅警务总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代局长行使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第五条c)项赋予的职权,并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现把有关权限授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代副局长郭凤美警务总长(编号03880),以便其从事以下行为: (一)监督在保安范畴内本事务局之设施,促进及提出使之改善的工作; (二)监督本事务局本身之公共关系活动,当有活动或隆重仪式时,为顺利执行之,联络事务局以外认为有需要参与的机构或实体; (三)许可本事务局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工作调动,当有需要时签署有关的报到凭单; (四)对《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指文件之证明、复制本或经认证之声明书的申请,有权决定发出与否,并对按照该法典第六十五条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和签署有关证书或认证登记; (五)批阅所有由本事务局值勤人员每日(日常)所编写之报告书,倘若当中载有与执行职务有关的异常情况或相关的汇报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六)审阅澳门保安部队各部队/机构之《职务命令》,并决定必须转载到本事务局《职务命令》内之资料; (七)审阅《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决定必须转载到本事务局《职务命令》内之资料。 二、本授权对收回权与监督权并不构成影响。 三、按此授权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二月二十六日第2/DSFSM/99号批示。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布日期间,本事务局代副局长所作之一切行为均获追认。 (由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代局长 陈炳森副警务总监
第2/DSFSM/2000号批示
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代局长行使保安司司长於三月一日第30/2000号批示第二条授予之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现把有关权限转授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行政管理厅厅长张秀兰警务总长(编号194860),以便其从事以下行为: (一)批准发还存档於本事务局行政管理厅且不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诺保证或执行合同的文件; (二)按照法律规定,批准给予薪俸、年资奖金及其他现行补助及津贴; (三)批准为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开支表中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五千元正之资产及劳务之费用; (四)批准为本事务局运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设施及动产租赁费用、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类开支; (五)签署在澳门保安部队工作之文职及军事化人员的卫生护理证。 二、根据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号法令第五条c项,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授权上述人士从事下列行为: 对《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指文件及本事务局行政管理厅存档文件之证明、复制本或经认证之声明书,尤其是关於薪俸及其他补助、扣除之上述文件,就有关文件的申请,有权决定发出与否。 三、本授权及转授权对收回权与监督权并不构成影响。 四、按此授权及转授权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五、废止三月八日第3/DSFSM/99号批示。 六、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布日期间,本事务局行政管理厅厅长所作之一切行为均获追认。 (由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代局长 陈炳森副警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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