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知,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的规定,现通过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为行政暨公职局公务员进行一般晋升开考,以填补本局下列空缺: 第一职阶一等公关督导员两缺; 第一职阶二等文员一缺。 再通知,上述之通告已张贴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号公共行政大楼二十六楼行政暨公职局之行政暨财政处,报考申请表应自本公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紧接第一个办公日起计十天内递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职局
局长 朱伟干
通 告
第10/DIR/2002号批示
按照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3/2002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并根据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至十二条之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专属以及获授予的下列权限授予及转授予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杜志文学士:
(一)领导及协调资讯厅、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公共行政翻译中心及其所属的附属单位;
(二)核准每年的人员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断;
(六)决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签署及发出无需作出决定的、按其性质非专属局长负责的书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
(九)批准编制内人员在各职程的职阶变更;
(十)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十一)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二)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十三)批准处於长期无薪假状况的公务员及处於在行政暨公职局人员编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状况的公务员请求回任的申请;
(十四)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行政暨公职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150,000.00(澳门币十五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六)批准将属於行政暨公职局的、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二、将本人专属以及获授予的下列权限授予及转授予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杨俭仪学士:
(一)领导及协调行政现代化厅、人力资源厅及其所属的附属单位;
(二)核准每年的人员年假表;
(三)批准享受年假;
(四)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五)批准年假享受之中断;
(六)决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七)签署及发出无需作出决定的、按其性质非专属局长负责的书信及文件;
(八)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
(九)批准编制内人员在各职程的职阶变更;
(十)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十一)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二)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十三)批准处於长期无薪假状况的公务员及处於在行政暨公职局人员编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状况的公务员请求回任的申请;
(十四)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五)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行政暨公职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150,000.00(澳门币十五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进行竞投或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六)批准将属於行政暨公职局的、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三、获转授权人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其所属的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
四、对於现授予及转授予的两项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五、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六、本批示自认可日起生效。
七、追认一切按本授权及转授权限、并自有关签署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由副局长杜志文及杨俭仪作出的行为。
(经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认可)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暨公职局
局长 朱伟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