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使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第十三条及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36/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所赋予之权力,并根据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下列处理日常学术辅助事务之权限授予技术暨学术辅助部代处长朱振荣学士: (一)签署及发出与旅游学院存档文件有关之证明以及其它与学术活动相关之证明书,而上述证明或证明书仅涉及学生事务为限。 (二)签署给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或个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实体或个人与旅游学院学术事务相关之信函。 二、是次授权不妨碍有关的收回权及监管权。 三、对行使现授予之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获授权人由获得委任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日前,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六月九日於旅游学院
院长 黄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