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布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六月七日第3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及九月二十 五日第50/95/M号法令第五条一款b)项之规定,本人决定: 1.将下列本人之权限授予本局副局长文绮华学士: 1)协调推广厅及研究暨计划厅之工作; 2)建议采取认为有利於该等部门正常和有效运作之措施; 3)按照活动大纲及上级指示,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之权力,作出决定解决与该等部门有关之事宜; 4)汇报关於该等部门的需上级批示的事宜,完备有关资料及必要时就拟采取之决定提供意见; 5)确认该等部门人员之工作评核; 6)签署所有与该等部门有关之文书; 7)根据相关之年假表批准年假及应工作人员请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迟享受以及该等部门人员之缺勤理由; 8)对该等部门人员弹性上班时间规章之实施作出管理。 2.转授权限予本局副局长文绮华学士,以便作出第3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3)、10)、12)、14)、15)及 23)项所指之行为。 3.追认本局副局长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时所作之所有行为,但须符合上数款之规定。 4.对行使现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而作出之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5.透过经本人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之批示,现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可转授予主管人员。 6.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四月十三日第02/DIR/99号批示。 7.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旅游局
局长 安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