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转授权限予卫生局局长瞿国英,对职务主管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担任其职务的工作人员的酬劳,以及公共款项交收负责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担任其职务的工作人员的错算补助,由其批准发放。 二、 追认卫生局局长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作出属本转授权限范围的行为。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