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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1/DSAJ)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法务局副局长、少年感化院院长及各主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行政暨公职局为填补人员编制行政文员职程第一职阶首席行政文员一缺,以审阅文件、有限制的方式进行的一般晋升开考的报考人临时名单张贴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号公共行政大楼二十六楼行政暨公职局行政暨财政处以供查阅,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计。开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的第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公布。 根据上述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该名单被视为确定名单。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於行政暨公职局 局长 李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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