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人授予体育发展处处长柯岚学士和体育医学中心处长赖宏学士以下的权限: 1)签署传达上级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的程序通知文书; 2)接受其下属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3)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请; 4)签署向供应商谘询价格的通知函件; 5)签发物料申请书。 2. 还把批准作出载於体育发展基金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发放个别津贴以资助体育总会及体育会租赁体育设施的权限授予体育发展处处长,有关金额以澳门币拾伍万圆为限。 3.当有关的职位担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 4.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5. 对行使本批示所授予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6. 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上述体育发展局的处级主管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7.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体育发展局
局长 萧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