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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作为签订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合同公证书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工程师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以立约人身份,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海上客运服务营运批给合同的公共契约。

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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