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1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怡和保安澳门有限公司” 应改为:“澳门安全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监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1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怡和保安澳门有限公司” 应改为:“澳门安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