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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IFT/2002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旅游学院代副院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学院为填补人员编制内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一等技术员三缺,经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通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聂帼璎 7.04 2. 黄炎权 6.99 3. 李洁荷 6.8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游学院 典试委员会: 主席:陈美霞 第一委员:朱振荣 第二委员(候补委员):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通 告 批示编号:1/IFT/2002
按照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36/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条,并根据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授予本学院代副院长甄美娟硕士: (一)指导及协助学院实习单位及各部门的所有活动; (二)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改善该等附属单位的运作; (三)根据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对该等附属单位的活动计划及对上级既定的指引,从协调角度上作出决定; (四)对该等附属单位必须呈交上级批示之有关行为给予清晰明确的指引,在作出决定前,如有需要,可给予意见; (五)确认该等附属单位人员的工作评核; (六)根据法定条件,批准休假; (七)根据法定条件,证明有关人员的缺勤解释; (八)批准及签发以零用钱付款的购物申请。 二、将社会文化司司长在第36/2002号批示中转授予本人的权限转授予本学院代副院长甄美娟硕士: (一)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 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与旅游学院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对行使现授权及转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三月五日第1/IFT/2001号批示。 五、此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旅游学院 院长 黄竹君
批示编号:2/IFT/2002
按照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的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36/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条,并根据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本人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授予本学院行政暨财政辅助部处长陈美霞学士: (一)签署给予行政机关及私人企业之公函,而公函仅涉及 日常人事及财务事宜,以及按员工的要求,发出作为申请借贷和变更银行账户之用的常规性文件; (二)签署涉及日常人事及财务有关的声明及文件; (三)证明有关人员迟到的解释。 二、将社会文化司司长在第36/2002号批示中转授予本人,有关根据法定条件,批准家庭津贴、房屋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的申请的权限转授予本学院行政暨财政辅助部处长陈美霞学士。 三、对行使现授权及转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一月六日第2/IFT/99号批示。 五、此批示於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确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於旅游学院 院长 黄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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