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根据公布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六日第37/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把本身的权限授予助理协调员朱妙丽硕士: (一)批准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工作人员享受年假的申请,及批准其对年假的提前或延迟享受的申请,以及接受其为缺勤而作的解释; (二)签署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时间的计算及清算的有关文件; (三)批准超时工作及轮值工作; (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五)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员作检查; (六)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七)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八)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和机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之实体的,属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九)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五千元)交际费。 二、除上述权限外还当协调员不在、缺勤或不能视事时,将公布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四月二十六日第37/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授予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的权限转授予助理协调员,出任代任职务。 三、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在本转授的权限范围,自委任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助理协调员日起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协调员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