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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SOTDIR/2000号批示,将若干权限授予及转授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厅长及处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经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公告,有关填补土地工务运输局人员编制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一等技术员两空缺的一般限制性晋升考试,应考人评核名单如下: 合格之应考人: 分 1. 郑永权 7.82 2. 陈伟雄 7.23 (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经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确认)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就最後评核名单提起上诉。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务运输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陈汉杰 正选委员:陆惠财 梁绍坤
通 告 第6/SOTDIR/2000号批示
监於本局之组织已经七月七日第29/97/M号法令核准; 并考虑到需要订立分治准则,使能更好地分配各领导及主管职务担任人之权限,避免土地工务运输局在执行所委托之工作时出现官僚主义; 本人现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五月二十九日第30/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如下: 一、将权限授予及转授予副局长 一.一. 副局长李灿峰工程师 向其赋予七月七日第29/97/M号法令第五条所授予之权限及本批示所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将主要负责领导城市规划厅、城市建设厅及运输厅之工作; 授予副局长李灿峰工程师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准许和判给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与土地工务运输局有关,金额最高达澳门币300,000.00(拾万)元之工程之执行和资产及劳务之取得。倘获豁免进行公开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时,则金额之数值减半,而用作从事该等事项之权限亦由本批示转授; 二)核准在承批公共工程中实际增加或减少之工作,其权限是按照前项规定并根据现行有关法例转授; 三)根据上述两项转授之权限接受及退还在工程和资产及劳务之取得程序中,包括在公共投资及发展开支计划内已登记项目的支付其必须递交之银行担保或担保保险或任何其他之担保; 四)对“P”及“M”级楼宇图则之核准申请作出批示; 五)对按照经核准之建筑草案制定之工程图则之核准申请作出批示; 六)对不涉及更改楼宇用途、增加新楼层或增加地面面积之任何工程之修改图则之核准申请作出批示,但上述最後一点,倘为与地段面积适当配合而作轻微调整者则除外; 七)对替换定作人之申请作出批示; 八)确认已获验楼委员会之专家发出全部同意意见书之具准照建筑工程之最後验楼报告,并签发有关之使用准照; 九)核准独立单位说明书,并签发有关证明书; 十)对不具备准照而进行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解决所需的步骤,并执行法律规定的罚款; 十一)确认对处於残危状况或对公众卫生或安全构成威胁之建筑物之验楼报告; 十二)签署发给消防局之有关验楼召集及徵询意见之函件。 一.二. 副局长陈汉杰工程师 向其赋予七月七日第29/97/M号法令第五条所授予之权限及由本批示授予或转授予之权限,将主要负责领导公共建筑厅、基础建设厅及资讯处之工作; 授予副局长陈汉杰工程师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准许和判给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与土地工务运输局有关,金额最高达澳门币300,000.00(拾万)元之工程之执行和资产及劳务之取得。倘获豁免进行公开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时,则金额之数值减半,而用作从事该等事项之权限亦由本批示转授; 二)核准在承批公共工程中实际增加或减少之工作,其权限是按照前项规定并根据现行有关法例转授; 三)根据上述两项转授之权限接受在工程和资产及服务之取得程序中,包括在公共投资及发展开支计划内已登记项目的支付其必须递交之银行担保或担保保险或任何其他之担保。 一.三. 并授权两位副局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签署有关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阅及签署日常事务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关公开竞投之承揽判给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签署,则须要有为此而授予之特别权限。 二、授予及转授予厅长及处长之权限 二.一.授予及转授予之一般性权限 授予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签署上级批示之通知之公函及案卷进行程序所需之通知文件; 二)批阅有关部门所需物料之购置; 三)批阅属该厅负责之工程状况笔录和付款单据,并验证有关劳务及资产之取得案卷之单据是否符合付款条件; 四)接受员工每天办公时间开始後不超过15分钟之迟到之合理解释; 五)批准员工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办公时间内必须在工作岗位之临时缺席; 六)执行有关公共工程承揽之一切行政调查工作,及将有声明异议之个案呈交上级作出批示; 七)批准按照已核准之假期表之享受年假申请。 二.二.授予及转授予之特定权限 二.二.一.城市规划厅厅长 授予城市规划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发出其都市规划条件已由局长以批示形式核准且未超过一年之有关地段之正式街道准线图; 二)签署送交澳门文化局要求就包括於正式街道准线图内之都市规划条件发出意见之公函; 三)对资料不足之街道准线之申请作出批示及签署有关公函。 二.二.二.土地管理厅厅长 授权土地管理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签署有关用作组成土地批给案卷或由该厅跟进之其他案卷之申请资料或解释之公函。 二.二.三.城市建设厅厅长 授予城市建设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对有权限实体为发给行政准照、安装锅炉及安装社会设施所申请的意见作出确认及通知; 二)对保养、加固、拆卸、更改及维修工程图则之核准申请作出批示; 三)对在地段加建围板及进行地质探测工作之申请作出批示; 四)发出工程准照; 五)对工程准照之延期申请作出批示; 六)对更改资料之申请作出批示,但涉及使用准照及独立单位说明书的申请则除外; 七)对有关更换技术员及建筑公司之申请作出批示; 八)对申请作出批示及为私人工程发出证明书,但涉及使用准照及独立单位说明书的申请则除外; 九)要求本局以外之实体发出《都市建筑总章程》所指之意见书,但消防局则除外。 二.二.四.公共建筑厅厅长 授予公共建筑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签署送交财政局之汇报有关检验及维修属於本地区房屋之意见之公函; 二)签署有关工程状况之公函; 三)签署用於价值最高达澳门币500,000.00(伍拾万)元之工程或资产及劳务取得之谘询公函,然而该谘询事先须已获有权限实体批准; 四)签署要求就图则之各个阶段、工程或其他属该厅职责之事宜发出意见之公函,但载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五)签署送交澳门电力公司,为由本局负责工程之设施供应电力(电表合约之事先申请及/或要求)之公函或申请书; 六)签署送交澳门电话公司申请电话号码或为由本局负责工程之新设施铺设网络之公函; 七)发出通常称为第七级设施之私人电力设施之临时及确定经营准照。 二.二.五.基础建设厅厅长 授予基础建设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签署有关工程状况之公函; 二)签署用於价值最高达澳门币500,000.00(伍拾万)元之工程或资产及劳务取得之谘询公函,然而该谘询事先须已获有权限实体批准; 三)签署要求就图则之各个阶段、工程或其他属该厅职责之事宜发出意见之公函,但载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四)签署送交澳门自来水公司、澳门电力公司及澳门电话公司或其他公共部门有关基础建设网络图之公函。 二.二.六.运输厅厅长 授予运输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签署有关工程状况之公函; 二)签署用於价值最高达澳门币500,000.00(伍拾万)元之工程或资产及劳务取得之谘询公函,然而该谘询事先须已获有权限实体批准; 三)签署要求就图则之各个阶段、工程或其他属该厅职责之事宜发出意见之公函,但载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四)批阅发还驾驶执照之文件; 五)发出特别通行准照; 六)签署送交临时澳门市政局有关要求寄出用作发还或用经更新的式样代替之驾驶执照以及按照高等交通委员会之决定核准之汽车式样之公函。 二.二.七.行政暨财政厅厅长 授予行政暨财政厅厅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执行运输工务司司长五月二十九日第30/2000号批示中第一点第一)、十)、十二)及十五)款所指之工作; 二)确定有关购置资产及劳务案卷之单据是否符合付款条件; 三)批阅由本局负责支付费用之证明文件或在公共会计规定范围内应由本局局长批阅之其他文件; 四)签署有关人事问题但可被视为日常工作而要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之公函及文告,以及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申请贷款和更改银行账户之文书; 五)确认公干津贴及所有与此性质相同之申请; 六)签署及确认本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之卫生护理证; 七)批准金额最高达澳门币50,000.00(伍万)元之本局正常运作所必需之资产及劳务,包括设备之维修及保养之取得; 八)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之合理解释。 二.二.八.研究暨文件处处长 授予研究暨文件处处长或当其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批准取得金额最高达澳门币1,500.00(壹仟伍百)元刊物之权限。 二.二.九.准照处处长 授予准照处处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对资料不足之私人工程准照案卷及有关之更正作出批示; 二)签署厅长之批示之通知公函。 二.二.十.监察处处长 授予监察处处长或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之代任人以下权限: 一)对已具准照之工程之最後验楼申请及有倒塌危险之建筑物之验楼申请作出批示; 二)签署已具准照之工程之最後验楼召集书及有倒塌危险之建筑物之验楼召集书,但送交消防局者则除外; 三)对私人工程之动工申请作出批示及签署有关之公函; 四)批准在已具准照之私人工程进行混凝土修筑,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派或命令的代任人进行之; 五)为着发出行政准照及活动之效力,对有其他有权限实体参与之验楼召集作出批示; 六)签署厅长之批示之通知公函。 三、最後规定 一)签署公函之授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该等须寄往行政长官及各司长办公室与保安部队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职责范围内须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各部门之文书; 二)所有签署须按此格式进行: 局长 由...................长代行 姓名 四、本批示所指之授权及转授权代替先前发出批示所指之任何其他授权及转授权。 五、得对行使本批示所指之授予或转授予权限之行为进行必要的诉愿。 六、权限之授予或转授予不影响收回及监管其之权力。 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开始生效日期间由副局长、厅长及处长在转授之权力范围内所作出之行为均获得追认。 (经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务运输局 局长 贾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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