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为了调整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电信服务收费之建议书; 根据《澳门电信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84/99/M号训令。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发布。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6/2001号行政命令之附件
电信服务收费
1.0 - 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1.2-汇线通服务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1.4-国际电话专线服务线路
1.5 国际直拨长途电话折扣优惠计划
2.0- 私人线路
2.1- 数据数码网络之本地线路
2.2-数据数码网络之国际线路
2.3-数据辅助设备
2.4-电报线路终端设备
2.5-安装於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内的客户设备所需空间之租赁/电力供应/监察及保养
2.6-折扣
2.7用户因过错、疏忽或不正确使用而导致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器材损坏
3.0 - 文字讯息服务
3.1-专用电报
3.2-电报及电传电报收费
3.3-图文传真服务收费
4.0 - 数据之公共网络
4.1 分组交换数据网络
5.0 - 流动电话服务
5.1-数码式流动电话服务(GSM)
6.0 - 特殊及偶然工程的成本计算公式
6.1-属客户之设备所发生的故障
6.2-向传媒作节目之国际传送
6.3-其他服务之收费
7.0- 互联网服务
互联网服务
宽频互联网服务
8.0 - 卫星服务
8.1-国际海事卫星电话服务(适用於从陆地致电往船只之通讯)
1.0 - 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2.0 - 长途电话收费表
3.0- 私人线路
4.0 - 流动电话服务
5.0- 互联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