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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一常设基金。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26,500.00元(贰万陆仟伍佰元整); 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职权,并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之第1/1999号法律第七条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一项金额为澳门币26,500.00元(贰万陆仟伍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陆洁婵,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秘书长林美美,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高级技术员孙淑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特级助理技术员林莲达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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