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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GP/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本人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局副局长黄有力学士,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体育发展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柒万伍仟圆为限,倘若豁免竞投或签署书面合同时,有关款项将减少一半。 2.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3.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体育发展局副局长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4.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经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於体育发展局 局长 萧威利
第26/GP/2001号批示
1.本人根据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把社会文化司司长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号批示第一款所转授予本人之部分权限,转授予体育发展局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唐伟良学士,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由体育发展局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用於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壹万圆为限。 2.对行使本转授的权限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3.在本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范围,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体育发展局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所作的行为均获追认。 4.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经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社会文化司司长的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於体育发展局 局长 萧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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