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第三条c)项赋予的权限,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之九月二十四日第 60/200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有关人口、社会暨就业统计厅(DEDSE)及服务业暨价格统计厅(DESP)之一般技术行政管理的本身及转授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本局代副局长邝碧芳学士如下: (一)认可该等部门人员的工作评核; (二)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积作出决定; (三)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及公共实体之书信、文书及公函; (四)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及座谈会; (五)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释之缺勤; (六)决定在假期内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七)批准发布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规和定期编制的统计资料,范围包括:人口、劳工、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司法、罪恶、商业、旅游、运输及通讯,以及消费物价指数。 二、为配合本局的良好运作,代副局长可将权限转授予主管层的人员。 三、对行使现行授权及转授权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现时权限的授予及转授并不妨碍权限的收回及监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经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局长 莫苑梨
第010/1.1/2001号批示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第三条c)项赋予的权限,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之九月二十四日第60/200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将有关资料暨资讯系统厅(DSII)、推广暨资料发表处(DPDI)及行政暨财政处(DAF)之一般技术行政管理的本身及转授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本局代副局长杨名就学士如下:
(一)签署任用书;
(二)认可该等部门人员的工作评核;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积作出决定;
(四)许可具备法定前提者续任、转临时委任为确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许可人员职程内之职阶转换;
(六)许可该局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七)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及座谈会;
(八)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之合同无关之文件;
(九)批准购买员工、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的保险;
(十)批准进行在本地区总预算开支表的章节中,所记载的关於统计暨普查局的取得物品及服务项目中上限为伍万元澳门币的开支;
(十一)批准进行服务取得的开支,尤其统计局运作的固定及必要的每月支出,如设施租赁及动产租赁的费用;电费及水费、清洁服务费、管理费或其他同性质的费用支出;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三)批准发出存档於统计暨普查局的资料证明书,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四)签署致本地区各公共机关之报到凭证,及统计暨普查局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书、声明书及其在统计局内之法律功能地位或报酬等类型的证明文件;
(十五)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及公共实体之书信、文书及公函;
(十六)决定在假期内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释之缺勤;
(十八)签署统计暨普查局员工的卫生护理证;
(十九)签署获准支付开支凭证的文件(DSF-OGT/M6格式)。
二、为配合本局的良好运作,代副局长可将权限转授予主管层的人员。
三、对行使现行授权及转授权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现时权限的授予及转授并不妨碍权限的收回及监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经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局长 莫苑梨
第011/1.1/2001号批示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第三条c)项赋予的权限,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之九月二十四日第60/200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决定:
一、本人将以下权限授予及转授予统计协调暨综合厅(DCIE)代厅长麦长雯学士及工业、建筑暨对外贸易统计厅(DEICCE)厅长谭振杰学士,以便在其附属组织单位范围内:
(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人及公共实体的一般文件往来;
(二)决定在假期内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据法律规定,审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释之缺勤。
二、授予及转授予各厅长的权限不可再转授。
三、对行使现行授权及转授权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现时权限的授予及转授并不妨碍权限的收回及监管。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经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於统计暨普查局
代局长 莫苑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