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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SS/2000号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司法警察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摘录自保安司司长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第41/SS/2000号批示: Jo?o Maria da Silva Manh?o(马央),司法警察局第二职阶一等督察——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b)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b)项、第四款和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a)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a)项的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为司法警察局编制内领导及主管人员组别中副局长,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开始,任期为两年。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履历公布如下: 学历 商业初中课程。 专业培训: 司法警察司培训课程;由香港DEA举办之有关毒品的进修实习;美国乔治亚洲(Glynco)的DEA举办之有关毒品进修实习;教学技术课程;情报分析课程;侦查方式课程;为培训员(司法警察学校导师)而设之培训课程;修读香港廉政专员公署举办之CommandCourse/88课程;由香港皇家警察举办之谈判课程及由司法警察学校举办之为督察晋升之培训课程。 专业经验 —— 一九七二年七月至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司法警察厅以合同方式担任二等助理警员; ——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澳门市政厅担任编制内三等记录员; ——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至二零零零年——司法警察局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七六年九月以临时委任方式担任记录员;一九七六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以合同方式担任一等助理警员;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三年一月担任编制内二等警员;一九八三年一月至一九八九年十月担任编制内一等警员;一九八九年十月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担任编制内队长一职;一九九零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四年五月担任编制内副督察;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担任编制内二等督察;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今担任编制内一等督察;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以定期委任方式担任国际刑警分署负责人一职。 其他职务 执行数次司法警察局代局长之职务。 勳章 根据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政府公报》第317/99/M号训令,获颁授专业功绩勳章。 嘉奖 两个个人嘉奖; 四个集体嘉奖。 摘录自保安司司长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第42/SS/2000号批示: Jo?o Augusto da Rosa,司法警察局第一职阶二等督察——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a)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b)项、第四款和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二款a)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a)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为司法警察局编制内领导及主管人员组别中刑事调查厅厅长,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开始,任期为两年。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履历公布如下: 学历 澳门圣若瑟中学课程;澳门利宵学校预备班。 语言培训 澳门理工学院十二年级的中文课程(粤语方面);行政暨公职局举办之第一级普通话课程。 专业培训 司法警察司举办之三等警员培训课程;跟踪及监视课程;司法警察学校举办之对精神科药物偷运之侦查课程、体能及枪械培训课程及经济犯罪专题课程;药物强制管理局在香港举办之药物法例执行课程;警务行动之计划及统筹培训课程;在香港举办之减除爆炸品活性课程;司法警察学校举办之纵火培训课程;司法警察学校举办,“GlockHK Limited”人员任教之“洛克军械士课程”;治安警察厅举办之突发行动组课程;司法警察学校举办之副督察培训课程、爆炸品引爆後之处理工作培训课程、二等督察课程及信用咭诈骗课程。 专业经验 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澳门电力公司担任会计员; 一九八一年至二零零零年——司法警察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至一九八四年四月以合同方式担任二等助理警员;一九八四年四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以合同方式担任一等助理警员;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一九八九年五月担任编制内三等警员;一九八九年五月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担任二等警员;一九九零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担任编制内一等侦查员;一九九二年十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担任编制内首席侦查员;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担任编制内副督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今担任编制内二等督察。 嘉奖 集体嘉奖七个; 个人嘉奖三个。 根据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92/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获颁授卓越功绩奖。 上述委任是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透过行政长官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所作之批示,声明因工作之急需而作出。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长 黄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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