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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IAS/2000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社会工作局社会互助厅厅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并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62/98/M号法令修订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规定,现以文件审阅、有限制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以填补社会工作局以下人员编制之空缺: 顾问高级技术员第一职阶——四缺; 一等高级技术员第一职阶——一缺; 首席翻译员第一职阶——一缺; 一等技术员第一职阶——三缺; 一等技术辅导员第一职阶——两缺; 特级助理技术员第一职阶——一缺; 二等文员第一职阶——一缺 。 有关上述考试之开考通告已张贴於澳门西坟马路六号本局人力资源科。报考申请表应自本公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紧接第一个办公日起计十天内递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通 告 第7/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副局长容光耀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监督行政暨财政厅,研究暨计划厅及工程小组; 1.2.批准人员、用品及仪器、不动产及车辆之保险; 1.3.根据现行规定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并对年假之累积作出决定; 1.4.签署社工局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及结算书; 1.5.签署向外订货申请表; 1.6.审阅工程小组有关常设基金支出的证明文件; 1.7.批准工程小组常用物品之申请; 1.8.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工程小组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9.批准工程小组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副局长容光耀学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第8/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社会互助厅厅长兆源蔡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签署家务助理服务受益人声明书; 1.2.发出社会设施临时运作许可及有关的续期; 1.3.在已发出的准照上加上附注; 1.4.组织及管理关於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行使审判权时,在社会保护制度范围内,向法院提供协助的个人和家庭卷宗,以及决定其转介和存档事宜; 1.5.批准该厅辖下的社会设施作出有关食品及卫生用品的申请; 1.6.审阅该厅有关常设基金支出的证明文件; 1.7.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8.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9.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社会互助厅厅长兆源蔡学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第9/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厅长Isabel MariaHó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对个人及其家庭之困乏状况给予证明; 1.2.代表社会工作局签署受益人咭; 1.3.决定各社会工作中心间关於个人及家庭卷宗的转介及存档; 1.4.签发有关文件存档於服务使用者的社会档案的证明,但不包括保密或秘密性质的文件; 1.5.批准该厅辖下的社会设施作出有关食品及卫生用品的申请; 1.6.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7.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8.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家庭暨社区服务厅厅长Isabel Maria Hó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第10/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研究暨计划厅厅长区志强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签发有关向社会工作局以外之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或义工提供之培训课程之公函; 1.2.签发有关视听中心之一般性公函; 1.3.监督翻译小组工作; 1.4.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5.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6.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研究暨计划厅厅长区志强学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第11/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行政暨财政 厅厅长张鸿喜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核实并签署收益文件; 1.2.批阅出纳部结算表; 1.3.代表本局签署下列文件: a)卫生护理证; b)报到凭证; c)法律及职务状况声明书或其他类似证明书; d)薪酬状况声明书或其他类似证明书; e)本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认别证件。 1.4.批准本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在卫生局范 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1.5.签署发送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关於人员常规事务 之公函及文告,以及签署应公务员或服务人员提出的 借贷及更改银行帐户申请而发出的文件; 1.6.批准提供存档於社会工作局档案室内的资讯、查阅该 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 外; 1.7.审阅该厅有关常设基金支出的证明文件; 1.8.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9.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10.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行政暨财政厅厅长张鸿喜学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第12/IAS/2000号批示
根据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十一及十二条,以及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第74/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二条的规定,本人决定: 1.将本人的权限及本人获转授的权限转授予本局防治药物依赖厅厅长黄艳梅学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为: 1.1.在经案主同意下,签发有关治疗报告书; 1.2.签发有关防治药物依赖课程之公函; 1.3.批准该厅常用物品之申请; 1.4.根据现行规定及指示对该厅人员之缺勤作出决定; 1.5.批准该厅人员在假期中扣除缺勤及享用假期。 2.对於是次转授权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管权。 3.对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转授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出必要诉愿。 4.追认防治药物依赖厅厅长黄艳梅学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会工作局 局长 叶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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