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27/DIR/2001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财政局副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财政局为填补人员编制之技术辅导员职程第一职阶一等技术辅导员三缺,经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以文件审阅,有限制的方式进行一般晋升开考的招考公告。现公布应考人评核成绩如下: 合格应考人: 分 1. 李惠娟 8.24 2. 古伙根 7.18 3. 周丽琼 6.8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考人可自本名单公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向核准招考的实体提起诉愿。 (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於财政局 典试委员会: 主席:代厅长 锺圣心 第一委员:处长 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第二委员:科长 José Poupinho Chan

公 告
兹特通知,根据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填补本局人员编制高级技术员职程第一职阶二等高级技术员(法律范畴)七缺,以考试方式进行一般入职开考的报考人确定名单现张贴於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厦正门及14楼。有关招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通 告 批示第26/DIR/2001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及第六条第一、二及四款的规定; 鉴於有必要简化财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续; 基於简化的目的,上指法规第四条授予本人之部份权限作出转授; 现决定如下: 一、公共会计厅(DCP)、资讯系统厅(DSI)、研究暨财政策划厅(DEPF)、纳入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DAIJ)之公共财政稽核处(DIFP)、纳入公物管理厅(DGP)之特许及批给事务处(DC)、公证处(NOT)及法律辅助中心(NAJ),以上部门均直接向局长负责以执行其活动。 二、授予副局长杨宝仪学士以下财政局组织附属单位的领导、协调及监督权限: a)公物管理厅,但按照上款规定,不包括特许及批给事务处; b)行政暨财政处。 三、授予副局长庄绮雯学士以下财政局组织附属单位的领导、协调及监督权限: a)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但按照本批示第一款规定,不包括公共财政稽核处; b)财税厅。 四、授予副局长、各厅长或同职权据位人,公共财政稽核处(DIFP)处长、行政暨财政处(DAF)处长、公证处(NOT)处长、特许及批给事务处(DC)处长及法律辅助中心(NAJ)协调员之权限如下: a)签署呈达上级批示的公函,以及签署有关需发送公文的传递文件; b)批阅部门运作之物资申报; c)批准放假之申请。 五、据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在本批示中规定的授予权限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签署权不包括发往下列部门的公文: a)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 b)立法会; c)检察长办公室及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d)廉政公署; e)审计署; f)警察总局; g)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部门或实体。 七、行使本批示中规定的转授权限,其具体行为包括诉愿。 八、该等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及监督权限。 九、本批示废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八月一日第40/DIR/2000号批示。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批示第27/DIR/2001号
鉴於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78/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二点所赋予之职权; 决定如下: 1. 将以下权限转授予本局副局长庄绮雯学士: 1.1. 根据房屋税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许可财税厅厅长建议对市区房屋所进行之估价,以及许可纳税人根据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申请之特别估价; 1.2.许可纳税人根据职业税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对就源扣缴的选择制度作出抉择; 1.3. 审议及决定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四条规定之豁免申请; 1.4. 许可退还根据三月二日第16/85/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关於税捐方面之撤销款项; 1.5. 审议及决定印花税总表第九条a)项及b)项所述之豁免申请。 2. 本批示所转授之权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之规定再作转授。 3. 对於现转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4. 庄绮雯学士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现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5. 废止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八月一日第41/DIR/2000号批示。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局长 艾卫立
第28/DIR/2001号批示
鉴於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人决定: 1.授予税务执行处助理处长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学士及Jo?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学士本人之权限以便准许第748号称作分期付款或以帐户形式缴款予税务执行处之司库活动帐户之往来。 2.授予税务执行处助理处长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学士及Jo?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学士本人之权限以便批准放假之申请。 3.除第四款废止外,保留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政府公报》第三十九期第二组之八月三十日第30/DIR/99号及第31/DIR/99号批示。 4.本授权及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与监督权限。 5.本批示自刊登日起产生效力。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税务执行处处长 艾卫立
批示第1/SDIR/2001号
根据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及第三款的规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二期第二组之八月一日第42/DIR/2000号批示第二点——因第1.11出现不正确,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再刊登於第三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规定: 1. 转授予公物管理厅厅长许燕华学士以下权限: 1.1. 批许载於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第十二章内购买财产和实施工程之开支,其最高金额为澳门币十万元,并批准载於同一章内劳务取得的开支,其金额为最高澳门币五万元; 1.2. 除了上款所指的开支外,还批许固定性负担开支,如设施和动产租赁开支、支付水电费、清洁费、楼宇管理费或其他有关同类性质开支,而此等开支不得超过上款所指之金额; 1.3. 批准酒店住宿予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1.4. 准许退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之房屋及有关设备; 1.5. 决定都市房屋租金之更新及该名义欠款之归还; 1.6. 批准都市房屋租金之预付; 1.7. 对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房屋停车位分配作出决定; 1.8. 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准许退还保证金以及用存款或现金给付之银行担保方式代替保证金亦可; 1.9. 准许行政当局车辆及电单车燃油之年限额拨款; 1.10. 确认不动产之交收笔录; 1.11. 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中动产之交收笔录; 1.12. 确认耐用物料之报废笔录、注销笔录及销毁笔录。 2. 本批示所转授之权限,得按照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之规定再作转授。 3. 该等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与监督权限。 4. 追认公物管理厅厅长许燕华学士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5. 本批示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政府公报》第十九期第二组之三月二十九日第1/SDIR/99号批示。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副局长 杨宝仪
第2/SDIR/2001号批示
根据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及第三款的规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二期第二组之八月一日第42/DIR/2000号批示第二点——因第1.11出现不正确,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再刊登於第三十七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规定: 1.授予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谢倩仪学士以下权限: 1.1准许人员职程的转入; 1.2签署财政局工作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核算书; 1.3准许本局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属到澳门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1.4得批准的开支,该等开支是指载於特别行政区预算的支出表第九章中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澳门币的物品的获得及实施的工程,倘豁免招标或豁免订立契约,则金额减半;另外,得批准载於同一章中金额不超过二万元澳门币的劳务; 1.5 除上款提及的开支外,得批准固定的月费开支,如:动产的租赁费、电费、水费、清洁费或其它同类性质的开支,其金额不得超过上款的规定; 1.6准许签发存档於财政局的文件证明,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2.根据十一月二十七日第61/95/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本批示转授的权限可以转授的。 3.该等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与监督权限。 4.追认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谢倩仪学士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5.本批示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政府公报》第十九期第二组之三月二十九日第02/SDIR/99号批示。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副局长 杨宝仪
批示第1/DGP/2001号
根据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及第三款的规定,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一期第二组之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第1/SDIR/2001号批示第二点规定: 1. 转授予楼宇管理及保养处处长林雪梅学士以下权限: 1.1. 批许载於本地区总预算开支表第十二章内购买财产和实施工程之开支,其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五万元,并批准载於同一章内劳务取得的开支,其金额为最高澳门币二万五千元; 1.2. 除了上款所指的开支外,还批许固定性负担开支,如设施和动产租赁开支、支付水电费、清洁费、楼宇管理费或其他有关同类性质开支,而此等开支不得超过上款所指之金额; 1.3. 批许酒店住宿予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1.4. 准许退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之房屋及有关设备; 1.5. 决定都市房屋租金之更新及该名义欠款之归还; 1.6. 准许都市房屋租金之预付。 2. 该等转授权限不得妨碍相关的收回权限与监督权限。 3. 追认楼宇管理及保养处处长林雪梅学士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之一切行为。 4. 本批示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政府公报》第二十二期第二组之五月十四日第1/DGP/99号批示。 (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财政局 公物管理厅厅长 许燕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