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四条f)项赋予的职权,并监於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授予本局副局长罗锐荣学士以下之权限: (一)对本局人员之年假及缺勤作出决定; (二)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所述之权限,但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所规定之处罚除外; (三)许可具产地来源证出口准照之修改,但第七栏(有效期至),第十四栏(配额年度)及第十五栏(类别编号)除外; (四)许可具工序外移之暂时出口准照及进口准照之修改,以及决定修改及取消已许可之生产阶段之生产外移; (五)签署所有卷宗组成及裁判执行所需之书信、文书及公函,以及发给其他行政部门之书信、文书及公函。 二、对於现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收回权及监察权。 三、通过本人之确认,本局副局长获许可转授其现被委托之权限予直接附属之主管人员。 四、对行使载於本批示所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本局副局长罗锐荣学士在现授予的权力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获追认。 六、废止第23/DIR/99号批示第一款b)项至e)项。 (按照经济财政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经济局
代局长 苏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