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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CPSP/2003号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长及代局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行使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之九月十八日第67/200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中第三款赋予之权限,转授:一、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长及代副局长,副警务总监编号214831,马耀权,警务总长编号140831,李文俭,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6),一、(二)(1), 一、(二)(2),一、(二)(3),一、(二)(5), 一、(三)(3),一、(三)(4), 一、(三)(6) 及 二、(一) 款,计有: 一、(一)(1)签署任用书; 一、(一)(6)按现行法例规定,给予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如放弃特别假时发给有关补偿; 一、(二)(1)签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务时间计算与结算书; 一、(二)(2)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一、(二)(3)批准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一、(二)(5)按照现行法例规定,给予年假,以及决定年假之累积; 一、(三)(3)批准进行及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万元正之紧急工程及资产,如属豁免举行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 所指金额减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五千元正之劳务; 一、(三)(4)除上款所述开支外,亦批准为治安警察局运作所须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动产租赁、 缴纳水电、清洁服务或其他同类开支; 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但非中国公民则除外。 二、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出入境事务厅署任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在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转授予出入境事务厅助理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05881,郑锦华,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一、(三)(6),二、(二),二、(三)及二、(四)款,计有: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於出入境事务厅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二、(二)就一切有关外国人入境、过境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之申请作出决定; 二、(三)就有关居留许可之续期申请作出决定; 二、(四)基於获批居留许可人之通知或申请而对该许可之撤销事宜作出决定。 三.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情报厅署任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04821,José Manuel Tavares Pedroso,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二、(一):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行为,但非中国公民则除外。 四、将本人经转授而获得之权限转授予资源管理厅署任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58840,吴王碧瑶,该等权限记载於所述批示第一、(二)(1),一、(二)(2),一、(三)(3), 一、(三)(4)及一、(三)(6)款,计有: 一、(二)(1)签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务时间计算与结算书; 一、(二)(2)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一、(三)(3)批准进行及取得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於澳门保安部队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万元正之紧急工程及资产,如属豁免举行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 所指金额减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五千元正之劳务; 一、(三)(4)批准为治安警察局运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动产租赁、缴纳水电、清洁服务或其他同类开支; 一、(三)(6)批准签发存档文件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五、本转授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 六、按此转授权限作出之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七、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治安警察局副局长及代副局长所作之行为均获追认。 八、由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署任厅长所作之行为均获追认。 九、透过内部批示可确定及落实於此转授之权限,副局长及代副局长有权限其所负责之警务范围,作出独有之行为。 十、废止公布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62/CPSP/2001号批示中之第一及第二款。 十一、废止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报》第二组之四月七日第32/CPSP/1998号批示中之第一款。 (经保安司司长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代局长 李小平 副警务总监
批示第49/CPSP/2003号
本人授予出入境事务厅署任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02811,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以及於其缺勤、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授予出入境事务厅助理厅长,副警务总长编号105881,郑锦华,执行下列行为之权限: 1)科处第5/2003号行政法规所定之罚款,但该法规第三十五条所定之罚款则除外; 2)就更正、更新或补充居留许可、特别逗留证及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之档案资料之申请作出决定; 3)就第18/2003号行政法规所指之特别逗留证之续期及取消申请作出决定; 4)就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之签发申请,以及基於该证之持有人、雇主实体或有权限许可聘用外地劳工之实体之通知或申请,而对该证件之取消事宜作出决定; 5)就“Statement”之签发申请作出决定; 6)签发出入境事务厅范围内之声明书。二零零三年九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代局长 李小平副警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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