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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4年5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黄志光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41号颁布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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