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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将第八条“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书面征得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书面征得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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