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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08]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广东、湖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2月,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福建漳平永福、广东珠海金湾、湖北武汉黄陂、江苏无锡锡山四个台湾农民创业园。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新设立的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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