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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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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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政府令第5号 │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
││核计、计收和管理实施││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
││办法》││计委已下文明确:水费│
││││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水│
││││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
││││利组成。经省政府同意│
││││,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
││││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
││││办法》(赣计收费字[│
││││2002]346号)的规定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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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省政府令第26号│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
││实施细则》││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
││││应,今后农民负担管理│
││││按农村税费改革政│
││││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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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省政府令第41号│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
││法》││宰税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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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省政府令77号│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条例》(与国│
││││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4号令)相抵触。化 │
││││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的管理按该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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