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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调整为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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