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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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