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罗清泉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的12%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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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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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元│ │
│ ├─────────┼────────┼───┼──────────┤
│机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 │
│动 ├─────────┼────────┼───┼──────────┤
│车 │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 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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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 50元 │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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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轮摩托 │每辆 │ 60元 │ │
│ ├─────────┼────────┼───┼──────────┤
│ │ 三轮摩托 │每辆 │ 80元 │ │
│ ├─────────┼────────┼───┼──────────┤
│ │ 轻便摩托 │每辆 │ 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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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 畜力驾驶 │每辆 │ 32元 │ │
│机 ├─────────┼────────┼───┼──────────┤
│动 │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 24元 │ │
│车 ├─────────┼────────┼───┼──────────┤
│ │ 板车 │每辆 │ 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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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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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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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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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动 ├─────────┼───────┼────────┤
│船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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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
│非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
│动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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